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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时间:2016-09-04 来源: 作者:admin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宜昌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 of Association Of YiChang(缩写:YCHSSTA)。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宜昌市内离退休的老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湖北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宜昌市委和市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技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宗旨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南,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会员,全面实施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

  2、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社会和谐建设,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为把宜昌建成现代化的特大城市再作贡献,为实现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宜昌梦”再筑辉煌。

  3、本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团结奉献,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科学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针对需求,发扬优势,体现特色,量力而行,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逐步把老科协办成学习型、智囊型、服务型、创新型、和谐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科技团体。

  4、充分发挥市委和市政府联系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关心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把本会建成“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宜昌市科学科技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宜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宜昌市桃花岭6-4号一楼。邮政编码:44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围绕宜昌市的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特别是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和生产中的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建言献策,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指导生产服务。
  2、围绕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难题,组织开展技术考察、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工作。面向山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库区开展科技扶贫工作。
  3、组织科普活动,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面向市民、面向青少年开展科普进社区、健康知识进家庭活动。面向农村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普及先进适用技术。
  4、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为工程设计、评估、兴建项目和技术改造作可行性研究、论证,参与科技开发。为科研成果进行鉴定。
  5、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多种专业人才培训,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6、与国内外科技机构建立联系,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广泛搜集国内外科技信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创办知识产业。
  7、撰写科技史料,编写有关科技著作,编写实用技术资料。
   8、受有关单位委托,面向本会会员开展任职资格认定工作。
  9、表彰奖励优秀老科技工作者,鼓励老科技工作者为四个文明建设再作贡献。
  10、积极为会员服务,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反映他们的要求与建议;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适合老年特点的活动,促进本会会员身心健康长寿,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1、个人会员:凡年满55周岁,身体健康,志愿继续发挥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工作者;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
  2、团体会员:全市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战线依法成立的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市内各以老科技工作者为主体的或由老科技工作者领办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
  2、履行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入会申请表);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个人会员由本会填表造册登记,报市科协发给会员证。
  团体会员单位由市老科协行文通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3、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制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7、聘请担任本会名誉职务。如名誉理事长、顾问等;
  8、聘请担任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和内部管理制度;
  10、授予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和聘请顾问;
  11、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3、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由一名副理事长兼任;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的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召开并主持正、副理事长会议。
  5、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使第十七条的各项职权,对理事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正副理事长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团体会员单位自愿缴纳的会费;
  2、社会捐赠;
  3、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终止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谈主任壹名,监事4名,共五人组成。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或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一人。监事会由本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1、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2、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3、向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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